破产管理人的职责
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1.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:
接管债务人的财产、印章、账簿、文书等资料。
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,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、动产和不动产、知识产权、对外债权、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对外应履行的债务。
2. 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:
对破产财产进行妥善保护和管理,防止损失。
清理破产财产,包括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、收回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。
3. 代表破产人进行民事活动 :
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民事活动,如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。
4. 破产财产清算 :
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、处理、变价和分配。
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、资产负债表,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。
5. 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:
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,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。
6. 报告与监督 :
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。
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。
在进行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时,如不动产转让、营业转让、借款等,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报告。
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,必须遵守勤勉尽责(即善管义务)和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。这些职责旨在确保破产财产得到妥善管理和分配,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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